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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刑终25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刘成信用卡诈骗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刑终258号原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成,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户籍地哈尔滨市阿城区,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8月4日被临时寄押,8月6日被刑事拘留,8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看守所。辩护人高志红,黑龙江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审理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成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3月1日作出(2016)黑0102刑初143号刑事判决书。刘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1、2012年11月17日,被告人刘成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申领了卡号为6222520361532142的银联标准信用卡普卡,于2012年12月开始使用,截至2014年8月15日,该卡透支本金人民币4417.64元,利息338.84元,费用352.55元。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2014年6月16日起多次对其催收,刘成拒不还款。2、2013年5月24日,被告人刘成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申领了卡号为4349100365585082的VISA白色金卡,于2013年6月开始使用,截至2014年8月15日,该卡透支本金人民币50531.72元,利息人民币3915.97元,费用人民币4516.14元。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2014年6月16日起多次对其催收,刘成拒不还款。综上,被告人刘成累计透支本金人民币54949.36元,累计欠款总额为人民币64072.86元。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5年8月4日在哈尔滨市阿城区将刘成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银行报案材料、信用卡申办材料、信用卡交易明细及催款记录、证人陶某某证言、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成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刘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认定刘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宣判后刘成以该信用卡一直是其朋友吴岩松使用,银行知晓此事;一审量刑过重等为由提出上诉。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原审相一致。二审期间,刘成家属代其全额交付了所欠银行的信用卡透支费用本息共计72000元。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成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鉴于刘成家属已经交清了全部诈骗金额,且刘成认罪、悔罪,对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2刑初143号刑事判决第一项的定罪部分,即被告人刘成犯信用卡诈骗罪;二、撤销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2刑初143号刑事判决第一项的量刑部分,即判处被告人刘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三、被告人刘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4日起至2016年7月3日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乙丁审 判 员  陈 辉代理审判员  刘万福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齐 旭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