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402民初18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XX与王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王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02民初1882号原告:XX,男,1976年10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梁潇,成都市金牛区商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看,男,1953年3月27日出生。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受理原告XX诉被告王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王看下落不明,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向原告XX送达地址确认书中载明的地址邮寄缴费通知书,通知原告XX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到本院缴纳公告费,否则按撤回起诉处理。XX于2016年6月16日收到该通知书,但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到本院缴纳公告费,视为自动撤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管理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43元,由原告XX负担。审判员 夏琨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