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虎执字第0163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昆山美讯印刷器材有限公司与苏州佳宏光电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山美讯印刷器材有限公司,苏州佳宏光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虎执字第01636-2号申请执行人昆山美讯印刷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淑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静亚,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州佳宏光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左启群,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昆山美讯印刷器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佳宏光电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虎商初字第00515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苏州佳宏光电有限公司确认结欠原告昆山美讯印刷器材有限公司定作款277620元,分两期支付,于2015年7月25日前支付原告100000元,于2015年8月底前支付原告177620元。二、案件受理费5464元,减半收取2732元,保全费1920元,合计4652元,由被告负担,于2015年7月25日前直接支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法院不再退还。三、如被告按约支付上述款项,则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能按约支付上述任一期款项,则被告应支付原告违约金55524元,原告并有权就被告未支付的全部款项、违约金及诉讼费用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昆山美讯印刷器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于当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37796元,执行费4967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根据被执行人组织机构代码对其银行账户进行了查询,但未发现有存款;向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信息,本案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苏州佳宏光电有限公司名下牌照为苏EXXX**、苏EXXX**、苏EXXX**小型汽车三辆,因上述车辆去向不明,故无法处置;向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虎丘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登记信息,本案轮候查封了苏州佳宏光电有限公司名下座落于苏州市永安路的房产,因该房产存在抵押且本案系轮候查封,故不宜处置。鉴于此,本院将被执行人苏州佳宏光电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录。现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限期提供执行线索通知书,但申请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执行庭查报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人民银行查询回单、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虎丘分中心房产登记信息查询回执、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车辆登记信息查询回执及限期提供执行线索通知书EMS回单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虽已穷尽了执行措施,但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致本案在规定的执行期限内不能继续有效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5)虎商初字第005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嵇建平执行员  孙榕宁执行员  师永义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吕子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