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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刑更178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刘富祥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富祥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1784号罪犯刘富祥,男,195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30日作出(2010)佛禅法刑初字第10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富祥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1月17日作出(2011)佛中法刑二终字第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2月24日交付佛山监狱执行刑罚。因罪犯刘富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4月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4年11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2月21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刘富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5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富祥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6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已缴纳罚金300元。2015年1月因违反日常行为基本规范扣1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富祥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富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3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 建 扬审 判 员 欧阳建辉代理审判员 焦 艳 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郭 欣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