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民辖终1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杭州名仕实业有限公司与杭州本港餐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本港餐饮有限公司,杭州名仕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辖终12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本港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寿建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名仕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强。上诉人杭州本港餐饮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名仕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3民初0224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杭州本港餐饮有限公司与杭州名仕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并没有约定管辖,且签订合同时,杭州名仕实业有限公司地址为杭州中河中路258号瑞丰国际大厦19楼G座,该地址属于上城区管辖范围。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杭州名仕实业有限公司提起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而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租赁房屋位于杭州市下城区新华路5号,在原审法院辖区范围内。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杭州本港餐饮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 宇审 判 员 陈 艳代理审判员 丁 晔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袁其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