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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民辖终1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重庆攀铂达贸易有限公司与重庆祥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祥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攀铂达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辖终12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祥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雍溪镇红星街社区红星路37号,组织机构代码20380764-8。法定代表人王祥炳,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攀铂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天大道132号附1号22-6,组织机构代码05174930-2。法定代表人朱丽双,董事长。上诉人重庆祥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6民初42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公司登记注册地在大足区,本案合同履行地在四川省南江县,依照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原则,本案应由大足区人民法院或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结合本案而言,当事人在涉案合同中约定,履行合同产生的争议,如协商解决不成向供方所在地法院起诉。合同中的供方即本案原告,该管辖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应为有效。由于原告重庆攀铂达贸易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因此,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潘国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杜万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