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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八民一初字第0120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蔡传周与淮南巨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市敖枫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传周,淮南巨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市敖枫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八民一初字第01200号原告:蔡传周,男,1971年12月21日生,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委托代理人:陈敏,安徽陈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南巨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孔李公司孔井南门口,组织机构代码15023157-6。法定代表人:孙义之,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淮南市敖枫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山王镇李山社区李咀孜矿菜市场101室,组织机构代码59705627-6。法定代表人:李春晓,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传周诉被告淮南巨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市敖枫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蔡传周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传周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传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水淮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雪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