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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23民初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秦梓庭与朱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梓庭,朱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923民初236号原告秦梓庭,男,198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博白县。委托代理人郑海松,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海,男,198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建筑装修老板,住博白县。原告秦梓庭诉被告朱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覃担任审判长,助理审判员李柳霖和人民陪审员叶超锋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莫春媛担任记录。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郑海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月3日,被告因承揽装修工程缺乏资金周转,向原告提出借款25万元。原告出于其系老同学,人又老实,于当天借款25万元给被告,借款月利率3%,以其个人房产抵押。被告出具借条给原告收执。被告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还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借款本息。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25万及利息18万元给原告(从2014年1月3日起暂计至2015年12月23日止,按月利率3%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对其陈述事实提供的证据有:1、原、被告的身份证,证明双方的主体信息;2、借条原件1份,证明在2014年1月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朱海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没有提出答辩状及提供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答辩状,提供证据,对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和进行辩论等诉讼权利。被告朱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上述诉讼权利。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已在法庭上出示,具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应当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3日,被告因承揽装修工程缺乏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25万元,并出具借条给原告收执。借条载明:“今朱海(身份证号:)向秦梓庭(身份证号:)借到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250000.00元)。月利率为百分之三,如不归还,以个人名下房产作为担保抵押。”被告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至今没有偿还借款本息给原告。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向原告借款25万元,有原告提供的借条证实,应认定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有效。被告借款后,没有及时归还借款本息给原告,属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双方约定的借款月利率3%(即年利率36%)超过了年利率24%(即月利率2%),违反了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此,对原告主张按月利率3%计算的利息18万元,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海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给原告秦梓庭;二、被告朱海支付借款利息给原告秦梓庭(利息的计算,以25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1月3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本案受理费7750元,由被告朱海负担。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受理费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20×××5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李 覃代理审判员  李柳霖人民陪审员  叶超锋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莫春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