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73民终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北京卓易讯畅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卓易讯畅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73民终19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卓易讯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2号7层701-56室。法定代表人杨卓,经理。委托代理人黄菁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昀锴。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美术馆后街77号1号楼1-201房间。法定代表人徐蕾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勇,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艾华,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卓易讯畅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海民(知)初字第257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卓易讯畅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卓易讯畅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基于自愿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卓易讯畅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北京卓易讯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 刚审 判 员 周丽婷审 判 员 杨 洁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刘欣蕾书 记 员 孙小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