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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民申5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贠彩合与王国林、王宏飞、王鹏飞健康权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贠彩合,王国林,王宏飞,王鹏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民申51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贠彩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国林。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宏飞。系王国林之子。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鹏飞。系王国林之子。贠彩合因与王国林、王宏飞、王鹏飞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定西中院)(2015)定中民一终字第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贠彩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撤销一、二审民事判决,重新作出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原一审中的诉讼请求等。事实和理由是:(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申请人摘除左眼球的损失完全是因被申请人的伤害所致,王宏飞、王鹏飞应承担连带责任,申请人25年前的扎伤史不应作为不应作为本次眼球摘除的错误推定理由,让申请人自负60%的责任不符合法理情理。(2)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应当承担全部侵权责任,申请人对病情的恶化不存在损害的故意和重大过失,一审法院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判决申请人承担60%的责任显失公平。原审适用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判决错误。申请人25年前被扎上无证据证实,不具有科学性和逻辑性。本院认为,贠彩合所主张的事实和理由均在原审予以主张并由原审法院作出处理,关于事实不清的问题,原审认定贠彩合与王国林等因水路矛盾发生打架,王国林致贠彩合左眼受伤。在相关部门询问时,贠彩合自述25年前左眼被扎伤,仅能看见10厘米以内的物品。原审据此综合考虑双方水路纠纷历史、伤残赔偿金的主张占诉讼请求绝大部分的事实,予以自由裁量由贠彩合本人承担60%的责任,并无不当。且贠彩合对其再审申请并无新的证据证实相关诉讼主张。综上所述,原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并无不当。贠彩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贠彩合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杨   磊代理审判员 张 永 梅代理审判员 满 春 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龙鑫(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