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民初853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郑姗姗与吴凌云、郁胜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姗姗,吴凌云,郁胜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8535号原告郑姗姗,居民。委托代理人张勇,沭阳县正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凌云,居民。被告郁胜刚,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姗姗诉被告吴凌云、郁胜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姗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07元,由原告郑姗姗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洲书 记 员 刘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