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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1执49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陈红波与成都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红波,成都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21执497号申请执行人:陈红波,男,汉族,1974年2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执行人:成都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张明生,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陈红波与成都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6月29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协议正在履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明代理审判员 刘 益代理审判员 徐海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易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