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26执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黄盛祥、弋阳县红旗水轮泵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弋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弋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盛祥,弋阳县红旗水轮泵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26执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盛祥,男,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初小文化、个体户、住弋阳县。被执行人弋阳县红旗水轮泵站,住所地弋阳县南岩镇顾家村。法定代表人姚弋兵,该站负责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盛祥与被执行人弋阳县红旗水轮泵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应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弋阳县人民法院〔2015〕弋民二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严长龙审判员 汪碧波审判员 应建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项昕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