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21执290-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覃承彬与张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承彬,张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1执290-4号申请执行人覃承彬。被执行人张荣。覃承彬与张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柳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日作出的(2016)桂0221民初7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荣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覃承彬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执行标的1525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荣所有的坐落在柳邕路×××号×栋×单元×-×号房屋(房产证号:江房权证柳江县字第××号)已设定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柳州市高新开发区支行,目前处置该房屋的条件尚未成就,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221民初7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青山审判员 吴少江审判员 何 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覃晓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