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96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重庆能邦机电有限公司与重庆骏均成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能邦机电有限公司,重庆骏均成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9695号之一原告重庆能邦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石堰村1社,组织机构代码:57898644-3。法定代表人任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渝,重庆中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华,重庆中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骏均成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知新路6号2幢1-1,组织机构代码:69123904-4。法定代表人李光均。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能邦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骏均成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能邦机电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能邦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285元,由原告重庆能邦机电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利萍人民陪审员 刘运祥人民陪审员 李金诚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建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