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刑更45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罪犯王思华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思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4533号罪犯王思华,男,汉族,文盲,1980年9月23日出生于陕西省安康县,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服刑。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3日作出(2014)宜刑二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思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至2017年2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于2016年5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以罪犯王思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王思华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该犯已履行全部财产刑。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宜兴市人民法院出具的罚没款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思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思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二十日(刑期至2016年7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谢宇飞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