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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3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吴建华与李美蓉、伍敏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建华,李美蓉),伍敏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3执26号申请执行人吴建华,男,196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职工,住上杭县。被执行人李美蓉),女,196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教师,住上杭县。被执行人伍敏东,男,196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建华与被执行人李美蓉、伍敏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美蓉系上杭县少体校教练,伍敏东系上杭县财政局干部,两被执行人的工资均已被本院提取。经向银行、房管、车管、工商等财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伍敏东有房屋一幢已被本院查封待评估拍卖,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李美蓉、伍敏东有银行存款,也未发现其有车辆、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823执26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吴建华今后举证被执行人李美蓉、伍敏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丘其民审 判 员  张兴发审 判 员  蓝树高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谢清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