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202民初1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02民初1492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1988年10月25日出生。被告彭某某,女,汉族,1990年11月8日出生。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受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 判 员  欧��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何晶晶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