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24财保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王某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鄢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24财保66号申请人:孙某某,男,汉族,1979年9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鄢陵县。被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1979年9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鄢陵县。申请人孙某某因与被申请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王某某在鄢陵县国土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工资存款1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王某某价值10万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晋秋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