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02执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张某某申请吴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02执16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吴某,女,汉族张某某申请吴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宛民初字第62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某某于2016-2-23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302执160号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华德献执行员 : 贾 珂执行员 : 许 豪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 吴 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