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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02执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张某某申请吴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02执16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吴某,女,汉族张某某申请吴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宛民初字第62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某某于2016-2-23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302执160号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华德献执行员 : 贾 珂执行员 : 许 豪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 吴 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