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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民终6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四川志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袁志福与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志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袁志福,刘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民终6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志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原彭山县公义镇古井村三社。法定代表人:袁志福,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袁志福,男,52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勇,男,45岁。上诉人四川志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袁志福与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6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志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袁志福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按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四川志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袁志福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挺审判员 辛利平审判员 覃 棱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