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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1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张浩东与赵双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浩东,赵双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1373号申请执行人张浩东,男,1984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赵双虎,男,1986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5)神民初字第0675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张浩东申请执行赵双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赵双虎偿还申请执行人张浩东借款本金47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400元、保全费3020元及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本院在民事阶段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赵双虎所有的位于西安市雁塔区翠薇路曲江6号小区(二期)22号楼22503(权属证号:1125102017-7-1-22-22503-1)房屋一套,但该财产现不宜处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67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鑫代理审判员  陈会军代理审判员  李继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白凤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