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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3刑初4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屠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屠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83刑初41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屠某,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19日被奉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奉化市人民检察院以奉检公诉刑诉(2016)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屠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奉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兰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4日至同月11日,被告人屠某在本市岳林街道舒前村新桥头路35幢6号东成西就台球娱乐室内放置一台大丰收赌博机(8个独立机位)和一台金鲨银鲨赌博机(8个独立机位),供他人赌博,并从中非法获利。至2015年11月11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时,已非法获利人民币120元。经奉化市公安局认定,上述游戏机均具有赌博功能。2015年11月19日,被告人屠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明,上述赌博机及被告人屠某的非法获利均已由公安机关收缴。上述事实,被告人屠某在本案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谢某甲、王某、朱某、谢某乙、舒某的证言,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照片,暂扣物品专用票据,暂扣款票据,代收罚没款专用票据,收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及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根据以上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屠某六个月至八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屠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屠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倩倩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方婷婷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关于利用赌博机组织赌博的性质认定设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并以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或者以回购奖品方式给予他人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以下简称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二、关于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定罪处罚标准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一)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二)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三)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的;(四)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五)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六)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七)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八)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九)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六倍以上的;(二)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三)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可同时供多人使用的赌博机,台数按照能够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的数量认定。在两个以上地点设置赌博机,赌博机的数量、违法所得、赌资数额、参赌人数等均合并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