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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达执字第22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支行与辛二白、高升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支行,辛二白,高升阳,达拉特旗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达执字第223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支行。负责人张巧英,系该行行长。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被执行人辛二白,女,汉族,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被执行人高升阳,男,汉族,现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辛二白之夫。被执行人达拉特旗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法定代表人吕艺,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达民初字第335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辛二白、高升阳、达拉特旗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辛二白、高升阳、达拉特旗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支行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15)达民初字第335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树明审 判 员  刘 燕助理审判员  韩 睿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 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