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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民申79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冉从顺户与竹园镇九龙村19组,竹园镇九龙村民委员会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冉从顺农村承包经营户,黎国亮农村承包经营户,邱德福农村承包经营户,奉节县竹园镇九龙村村民委员会,奉节县竹园镇九龙村19组,邹天春农村承包经营户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民申79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冉从顺农村承包经营户。诉讼代表人:冉从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黎国亮农村承包经营户。诉讼代表人:黎国亮。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邱德福农村承包经营户。诉讼代表人:邱德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奉节县竹园镇九龙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田尤红,该委员会主任。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奉节县竹园镇九龙村19组。负责人:张清华,该组组长。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邹天春农村承包经营户。诉讼代表人:邹天春。再审申请人冉从顺农村承包经营户(简称冉从顺户)因与被申请人黎国亮农村承包经营户(简称黎国亮户)、邱德福农村承包经营户(简称邱德福户)、奉节县竹园镇九龙村村民委员会(简称九龙村委)、奉节县竹园镇九龙村19组,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邹天春农村承包经营户(简称邹天春户)确认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11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冉从顺户申请再审称:1986年至1996年左右,我户将三份承包土地出租给邹天明、邱克明和邹天春,但到2011年才知道邹天春户和黎国亮户非法获得了本属于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一、二审判决不确认九龙村委将我的土地发包给黎国亮户和邹天春户的承包经营权合同无效属适用法律错误。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否则将承担相应不利后果。本案中,冉从顺户主张其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但并没有证据支持其主张。而邹天春等户抗辩称冉从顺户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交回集体,并相应减轻了原农业税等负担,提供了该村《九七年农民负担分户花名册》、《98年度乡村社农业税特产税分户缴纳明细表》、《一九九九年农民负担分户计算花名册》等证据,能够支持其抗辩主张。故一、二审法院不支持冉从顺户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冉从顺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冉从顺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干建强代理审判员  俞开先代理审判员  敖宇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屠益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