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民初5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战继学与臧加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战继学,臧加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505号原告战继学,1954年3月8日生,男,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臧加琪,1950年9月10日,男,汉族,住黑龙江省泰来县。本院受理原告战继学与被告臧加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被告在原告处购买化肥拖欠原告化肥款形成的诉讼,应按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权,本案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齐齐哈尔市泰来县大兴镇青岗村972组新村屯,故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此案应由被告臧加琪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的齐齐哈尔市泰来县人民法院管辖,现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齐齐哈尔市泰来县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哲 璐人民陪审员 王丽华人民陪审员 陈淑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苑明哲处理过的文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