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5财保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张天然与刘爱琴非诉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天然,刘爱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5财保54号申请人张天然,女,蒙古族,1991年8月13日出生,教师。被申请人刘爱琴,女,57岁,蒙古族,无业。申请人张天然因与被申请人刘爱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天然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非诉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爱琴所有的房产保全查封,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天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刘爱琴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某某旗某镇房产26区,产权号为1**********3号房产。本院查封期间不得变卖、转让、毁损,自行管理。二、查封申请人张天然提供的担保财产张天然所有的车牌号为蒙G****9大众牌小型轿车。本院查封期间不得变卖、转让、毁损,自行管理。申请人张天然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被申请人刘爱琴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秀枝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丽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