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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2民初18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安阳市兴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闫玉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市兴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闫玉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2民初1851号原告安阳市兴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法定代表人肖飞,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晓雪,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玉涛,男,汉族。电话。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市兴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闫玉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市兴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闫玉涛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兴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闫玉涛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市兴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元,由原告安阳市兴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艳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牛汝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