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329刑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吴莉莉、夏邦轻等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莉莉,夏邦轻,吴训阳,蔡羽杰,王浙闽,钟承湖,蓝文燕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9刑初11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莉莉,曾用名吴吓莉,女,199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泰顺县。因本案于2015年8月11日被泰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逮捕。辩护人叶圣翰,北京大成(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夏邦轻,男,198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浙江省泰顺县。因本案于2015年10月14日被泰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6月29日被逮捕。被告人吴训阳,男,198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福建省晋江市。因本案于2015年8月19日被泰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逮捕。辩护人余守坤,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蔡羽杰,男,198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浙江省泰顺县。因本案于2015年8月24日被泰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逮捕。被告人王浙闽,男,198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现住浙江省泰顺县。因本案于2015年11月19日被泰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取保候审。被告人钟承湖,男,1990年12月22日出生,畲族,小学文化,住浙江省泰顺县。因本案于2016年1月19日被泰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取保候审。被告人蓝文燕,女,1995年9月25日出生,畲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泰顺县。因本案于2015年8月20日被泰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取保候审。泰顺县人民检察院以泰检公诉刑诉[2016]110号起诉书及泰检公诉刑变诉[2016]3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吴莉莉、夏邦轻、吴训阳、蔡羽杰、王浙闽、钟承湖、蓝文燕犯赌博罪,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钱益奉、代理检察员林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莉莉及其辩护人叶圣翰,被告人吴训阳及其辩护人余守坤,被告人夏邦轻、蔡羽杰、王浙闽、钟承湖、蓝文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初至2015年8月初,被告人吴莉莉伙同被告人夏邦轻、薛朝剑(另案处理)通过微信软件创建“实验小学398人4班”等微信群,事先制定不同的规则设立奖惩,并以安排被告人蔡羽杰、王浙闽、钟承湖、蓝文燕代发红包供群成员抢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获利,涉案赌资达人民币178万余元。2015年7月底,被告人吴训阳开始与吴莉莉等人合作以上述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成,赌资达人民币36万余元。其中吴莉莉、夏邦轻各获利人民币3.8万余元;吴训阳获利人民币1.7万余元;蔡羽杰代发红包人民币53万余元,收到输的人支付款为人民币59万余元,获利人民币0.8万余元;王浙闽代发红包人民币56万余元,收到输的人支付款为人民币61万余元,获利人民币0.7万余元;钟承湖代发红包人民币34万余元,收到输的人支付款为人民币37万余元,获利人民币0.5万余元;蓝文燕代发红包人民币16万余元,收到输的人支付款为人民币19万余元,获利人民币0.2万余元。2015年10月14日,被告人夏邦轻到泰顺县公安局投案。2015年11月17日,被告人王浙闽电话联系公安机关要求投案,后民警将其从杭州带回。2016年1月19日,被告人钟承湖到泰顺县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吴莉莉、夏邦轻、吴训阳、蔡羽杰、王浙闽、钟承湖、蓝文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照片说明和手机、微信截图及情况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单、前科情况核查记录表、户籍证明;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光盘及说明;证人金某的证言、抓获经过的说明及被告人吴莉莉、夏邦轻、吴训阳、蔡羽杰、王浙闽、钟承湖、蓝文燕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莉莉、夏邦轻、吴训阳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多人采用向微信群内发放并抢红包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取利润;被告人蔡羽杰、王浙闽、钟承湖、蓝文燕以营利为目的,帮助吴莉莉等三人在微信群内发放红包供他人争抢,从中抽取利润,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蔡羽杰、王浙闽、钟承湖、蓝文燕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夏帮轻、王浙闽、钟承湖自动投案,有自首情节,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莉莉、吴训阳、蔡羽杰、蓝文燕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予以从轻处罚;各被告人均系初犯、偶犯且认罪悔罪,均予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浙闽、钟承湖、蓝文燕的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经审前调查适于实行社区矫正,予以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吴莉莉、夏邦轻、吴训阳、蔡羽杰、王浙闽、钟承湖、蓝文燕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莉莉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人民币(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1日起至2017年3月10日止。)二、被告人夏邦轻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2000元人民币(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即自2015年10月14日起至2017年9月1日止。)三、被告人吴训阳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人民币(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9日起至2016年9月18日止。)四、被告人蔡羽杰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8000元人民币(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4日起至2016年7月23日止。)五、被告人王浙闽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6000元人民币(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应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六、被告人钟承湖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人民币(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应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七、被告人蓝文燕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人民币(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应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八、追缴被告人吴莉莉、夏邦轻、吴训阳、蔡羽杰、王浙闽、钟承湖、蓝文燕违法所得分别为38000元、38000元、17000元、8000元、7000元、5000元、2000元,予以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季龙斌人民陪审员  曾齐文人民陪审员  郑乃苍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茹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