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1刑初8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赖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1刑初889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某某,男,198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福建省晋江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8日被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同月3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刑诉(2016)8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许月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5年6月3日,被告人赖某某到石狮市移动先锋网吧二楼155号处,趁被害人余某某睡觉之机,盗走余放在桌上的1部华为PE-UL00手机(价值人民币1937元)。案发后,赃物未追回。2.2015年10月7日,被告人赖某某到石狮市长春路16号一楼楼道内,趁无人之机,盗走被害人罗某某的1辆川岛本田大公主款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187元)。案发后,赃物未追回。3.2015年11月21日,被告人赖某某到石狮市德辉广场85度C面包店门口东停车场,趁无人注意之机,盗走被害人黄某某的1辆捷安特FastRoadSLR1型公路自行车(价值人民币5918元)。案发后,赃物未追回。4.2015年12月12日,被告人赖某某到石狮市灵秀镇群星路源发网吧二楼139号处,趁被害人赖某甲睡觉之机,盗走赖放在桌上的1部红米NOTE手机(价值人民币655元)。案发后,赃物未追回。5.2016年2月3日,被告人赖某某到石狮市移动先锋网吧二楼139号处,趁被害人陈某某睡觉之机,盗走陈放在桌上的1部易派A360手机(价值人民币140元)。案发后,赃物未追回。6.2016年2月14日3时许,被告人赖某某到石狮市灵秀镇群星路源发网吧二楼170号处,趁被害人王某某睡觉之机,盗走王放在桌上的1部恒语G666手机(价值人民币396元)时,因王某某醒来当即被抓获。另查明,被告人赖某某因盗窃于2015年4月8日被石狮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上述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余某某、罗某某、黄某某、赖某甲、陈某某、王某某陈述,证人纪某某、姜某某证言,书证工作说明、户口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以及被告人的供述、指认作案地点笔录、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总价值人民币11233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赖某某在实施盗窃被害人王某某财物时,由于被当场抓获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对该起犯罪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赖某某因盗窃被判处刑罚及行政处罚,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赖某某在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七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赖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14日起至2016年12月13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赖某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一万零八百三十七元,其中余某某一千九百三十七元、罗某某二千一百八十七元、黄某某五千九百一十八元、赖某甲六百五十五元、陈某某一百四十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书雄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支丁丁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备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