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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民终9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余新民与邱建华、刘金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邱建华,余新民,刘金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民终9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邱建华,男,汉族,1970年5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邱树花,正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新民,男,汉族,1962年12月3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金选,男,汉族,1954年10月15日出生。上诉人邱建华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正阳县人民法院(2015)正民重字第000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余新民以刘金选已履行偿还义务为由提出撤回对刘金选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余新民撤回对刘金选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余新民撤回对刘金选的起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东代理审判员  董永通代理审判员  杨振松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于 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