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刑更140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汤水龙抢夺罪、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刑更1400号罪犯汤水龙。曾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12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二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5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与前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又因盗窃于2010年9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现服刑于江苏省无锡监狱。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31日作出(2013)宿豫刑初字第000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汤水龙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2年7月30日起至2024年1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3月19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于2016年6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6年6月6日至6月10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汤水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汤水龙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汤水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7月、2015年5月两次获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累犯,且罚金50000元未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汤水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系累犯,且未履行财产刑,应当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汤水龙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3年7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羊 羚审判员 施美华审判员 张天浪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汤燕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