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8民初95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吕成英与中国人民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成英,中国人民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8民初957号原告吕成英,女,汉族,1969年11月18日出生,住吴桥县。被告中国人民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案由:保险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成英诉被告中国人民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保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成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贵双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晓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