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111民初77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延星、徐桂稳等与刘立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延星,徐桂稳,丁思涵,刘立涛,郑立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晋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11民初777号原告:张延星,女,1987年6月26日生,汉族,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人。原告:徐桂稳,女,1962年2月5日生,汉族,河北省冀州市人。原告:丁思涵,女,2012年4月18日生,汉族,河北省冀州市人。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张作硕,男,石家庄市栾城区人。被告:刘立涛,男,1978年6月1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被告:郑立强,男,1974年4月16日生,汉族,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晋支公司,地址:河北省宁晋县西风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8807509561W。负责人:李英祥,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延星、徐桂稳、丁思涵与被告刘立涛、郑立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晋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三原告接到本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郝军廷代理审判员  李 刚人民陪审员  刘静俊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石利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