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3刑初2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杜某某非法持有毒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03刑初289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某某,男,1975年1月13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2015年12月23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12月25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6)2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楠、刘晓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因调取相关证据,本案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在本市雁塔区华城国际小区对面喆啡酒店7012号房间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当场从其身上查获冰毒10.14克,后又在被告人杜某某所租住的华城国际小区6号楼2单元2309号房间内查获毒品15.81克。经鉴定,被告人杜某某非法持有以上毒品为甲基苯丙胺,共计净重22.215克。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指定管辖决定书、抓获经过、证人证言、指认笔录及照片、称量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毒品检验鉴定报告与通知书、毒品罚没收据、被告人杜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其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某某所犯罪名成立。唯被告人杜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3日起至2017年3月22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宋 博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安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