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民申16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孙三春与无锡宏图锅炉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三春,无锡宏图锅炉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申161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三春。委托代理人:乔伟华,江苏锡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旭东,江苏锡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无锡宏图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湖滨路157号C区18号。法定代表人:伍泽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晓强,江苏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孙三春因与被申请人无锡宏图锅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图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锡民终字第010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孙三春申请再审称:1、在双方成立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未签订,宏图公司应支付双倍工资差额62195.87元。我国劳动合同法未规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转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可以免除应承担的支付双倍工资的惩罚责任。因此,原审判决否定孙三春对双倍工资的请求,缺少法律依据,违背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宗旨。2、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就是在约定的工资发放日,向劳动者全额发放薪酬。劳动报酬包括加班费,宏图公司至今未能向孙三春足额支付加班费。宏图公司拖欠到年底才发放工资,每月向孙三春发放六、七百元微薄的生活费,大大低于无锡市最低工资标准,给家人生活造成很大的困难。宏图公司制定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均违反了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劳动者的权益,故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41354.25元。综上,请求依法再审。宏图公司陈述称: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孙三春自己离职,不存在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也不存在支付双倍工资差额问题。本院认为:孙三春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关于是否应支付双倍工资问题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中,自2010年至2014年宏图公司未与孙三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孙三春以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由主张双倍工资差额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关于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力,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本案中,宏图公司与孙三春长期按照每月仅发生活费,所有工资差额均在年底一次性发放的计酬方式,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根据孙三春的年收入计算,其工资水平亦高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孙三春以宏图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依据不足,本院亦不予采信。综上,孙三春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孙三春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曹美娟代理审判员 宋 峰代理审判员 刘 莉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一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