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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02执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万建锋与福建三宝钢铁有限公司、福建三宝特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建锋,福建三宝钢铁有限公司,福建三宝特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02执363号申请执行人:万建锋,男,198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被执行人:福建三宝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福建三宝特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原告万建锋与被告福建三宝钢铁有限公司、福建三宝特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的(2015)芗民初字第49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暂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闽0602��36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清标代理审判员  沈志兴代理审判员  张雨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清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