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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923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黄强、王洪兵申请执行达州洪昌实业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强,王洪兵,达州洪昌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3执19号申请执行人黄强、王洪兵被申请执行人达州洪昌实业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黄强、王洪兵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达州洪昌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向法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生效的(2015)平民初字第2206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及金钱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拥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冯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