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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4执1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吴健与郎福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健,郎福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04执1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健,女,1966年1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执行人:郎福森,男,1957年10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申请执行人吴健因被执行人不履行(2015)禹民一初字第000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现由于被执行人郎福森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郎福森银行存款36939元予以划拨转帐至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户名: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账号:1228,开户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高新开发区支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士刚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未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