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民申2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王世君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世君,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延庆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民申225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世君,男,1992年3月19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延庆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大榆树镇下屯村。法定代表人:郭增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建霞,北京李顺存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世君因与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延庆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民终12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王世君申请再审称,其申请再审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其申请再审请求是:1、撤销本案二审判决第一、二、三项;2、依法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即要求被申请人向再审申请人立即支付18182元;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及再审相关费用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其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为:其提出的申请再审理由与其在一、二审时提出的诉称和辩称理由基本一致,认为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遗漏诉讼请求;据以作出原判决的法律文书被变更,依法应予纠正。为保护其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处理,再审本案。被申请人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延庆分公司发表意见称,其虽对二审判决亦不满意但未申请再审,再审申请人的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王世君提出的申请再审理由依据不足,即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申请再审理由成立,故对其提出的再审申请请求,本院难予支持。综合本案情况,再审申请人王世君提出的申请再审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世君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 珊审 判 员  李宝刚代理审判员  林 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侯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