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1民初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31
案件名称
王志刚与马泽洪、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刚,马泽洪,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11民初382号原告王志刚,男。委托代理人滕龙,系律师。被告马泽洪,男。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辽阳市中华大街287号。负责人朱波,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群,系律师。原告王志刚诉被告马泽洪、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长付鹏翀、审判员谭长尉(主审)、人民陪审员金一川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志刚及其委托代���人滕龙、被告马泽洪、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赵群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志刚诉称,2015年9月23日,付宝胜驾驶车牌为辽K9123C重型货车行驶至苏家屯区林盛煤矿门前时与史振龙驾驶的辽A2A971出租车相撞,造成我的出租车受损。故我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修车费人民币63038元、鉴定费人民币3020元、停运损失14400元、施救费2710元;由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马泽洪辩称,我的车有保险应该由保险公司赔偿,付宝胜是我雇佣的司机,当天是给我开车干活,本次事故我车主要责任。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肇事车辆辽K9123C车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商业险保额为500000元,含不计免赔,肇事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本案应该由交强险先行赔偿,本次事故有5人受伤,法院应该给其他受害人留出适当比例份额,商业险赔偿时被保险人,即本案被告马泽洪,应该提供车辆驾驶证、行驶证、车辆运输资格证、驾驶人从业人员资格证,在以上证件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我公司同意在商业险中按照主要责任70%承担赔偿责任,停运损失、鉴定费、诉讼费不是保险责任范围。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3日,付宝胜驾驶车牌为辽K9123C重型货车行驶至苏家���区林盛煤矿门前时与史振龙驾驶的辽A2A971出租车相撞,造成辽A2A971出租车受损。原告车辆经辽宁盛安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定车辆损失价格人民币63038元。此事故经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苏家屯大队认定付宝胜负事故主要责任,史振龙负次要责任。另查明,肇事车辆辽K9123C重型货车的实际所有权人系被告马泽洪,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商业险保额为人民币500000元及不计免赔。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笔录、交通事故认定书、行驶证、出租车经营管理合同、出租车公司证明、鉴定报告、鉴定费收据、修车发票、修车时间证明、施救费票据在卷为凭,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财产权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肇事车辆辽K9123C重型货车的实际所有权人系被告马泽洪,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故原告要求被告马泽洪、保险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于法有据。关于车辆损失价格鉴定的问题,因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违法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故本院对该鉴定报告予以采信。关于出租车每天的营运收入的问题,根据本地区出租车实际营运收入情况,本院酌情确定为平均每天收入人民币220元。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一款(六)、第十九���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志刚修车费人民币2000元,此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王志刚修车费人民币61038元、鉴定费人民币3020元、施救费人民币2710元,合计人民币66768元的70%,即应付人民币46737.6元,此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三、被告马泽洪赔偿原告王志刚停运损失人民币10560的70%,即应付人民币7392元;四、驳回原告王志刚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0元,由被告马泽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付鹏翀审 判 员 谭长尉人民陪审员 金一川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范国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