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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6民初239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柏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6民初2394号原告:柏某,女,1983年9月出生,回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赵某,男,1982年11月出生,回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柏某诉被告赵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柏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柏某负担。审判员  马步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胜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