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6民初239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柏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6民初2394号原告:柏某,女,1983年9月出生,回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赵某,男,1982年11月出生,回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柏某诉被告赵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柏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柏某负担。审判员 马步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胜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