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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民初12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广东永泉阀门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市永泉腾达阀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永泉阀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市永泉腾达阀门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初12185号原告广东永泉阀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龙高路梅东段1号。法定代表人陈鹤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冬平,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永泉腾达阀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滨河路31号(华亨大厦701室)。法定代表人陈键明,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广东永泉阀门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市永泉腾达阀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北京市永泉腾达阀门科技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涉诉协议为2014年5月9日《销售代理协议》。根据该协议“因履行本协议引起的有关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及“本合同于2014年5月9日,在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春园路签订”的约定,双方当事人已约定了协议管辖条款,故本案应移送至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2014年5月9日《销售代理协议》确系本案诉争合同并约定了协议管辖条款,且原告广东永泉阀门科技有限公司亦同意将本案移送至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本案所诉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北京市永泉腾达阀门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销售代理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合同发生纠纷,向合同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合同签约地为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不属于本院辖区范围,故被告所提管辖异议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北京市永泉腾达阀门科技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秦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