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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2民初1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翠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翠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2民初1224号原告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博爱县新华路(南段)**号;。法定代表人祝兴金,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卫松,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被告刘翠玲,女,196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翠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原告未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攀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