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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7401民初87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盘锦辽河石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锦辽河石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7401民初872号原告盘锦辽河石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兴隆台区河畔花园业主会所。法定代表人王丙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丽,女。委托代理人李书俭,辽宁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盘锦辽河石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胡秀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盘锦辽河石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盘锦辽河石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7元,减半收取263.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桂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娄明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