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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忻商初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原告山西华冶勘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北京首开中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华冶勘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首开中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忻商初字第380号原告山西华冶勘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三桥街**号。法定代表人韩仁道,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锦辉,山西圣成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首开中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沙滩后街**号。法定代表人张惟杰,现下落不明。原告山西华冶勘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冶公司)与被告山西北京首开中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开中拓)建设工程勘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锦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6月14日,原、被告签订忻州大剧院群众艺术馆基坑工程变形监测合同一份。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2013年9月16日提交了监测报告,但被告只只支付了30000元进场费,至今尚欠76996元工程款未付。2013年9月19日,原、被告又签订了忻州艺术中心大剧院群众艺术馆和忻州市规划馆、博物馆、档案馆、科技图书中心沉降观测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进入施工场地施工,至今尚欠工程合同款60670元未付。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所欠款项。原告提供的证据有:《变形监测合同》一份、《沉降观测合同》一份、发票记账联、汇款凭证、《忻州艺术中心大剧院群众艺术馆变形监测报告》、工程款统计清单。被告未答辩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4日,原、被告签订了忻州大剧院群众艺术馆基坑工程变形监测合同一份。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30000元进场费。原告于2013年9月16日向被告提交了监测报告,被告尚欠76996元费用至今未付。2013年9月19日,原、被告还签订忻州艺术中心大剧院群众艺术馆和忻州市规划馆、博物馆、档案馆、科技图书中心沉降观测合同。双方约定被告预付70000元观测费用。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进入施工场地进行沉降观测,但被告未按约定预付观测费用,至今欠原告观测费用60670元未付。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变形监测合同和沉降观测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被告亦应承担支付原告费用的责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北京首开中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西华冶勘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观测费用137666元。案件受理费3053元,由被告北京首开中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彭秀梅审判员  杜爱红审判员  刘聪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丰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