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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815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王俊兰与天津开发区明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兰,天津开发区明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6民初81519号原告王俊兰。委托代理人孟凡强,天津至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纪雅璇,天津至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津开发区明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3号A321室。法定代表人陈国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克勤,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高爱凤,该公司职员。原告王俊兰诉被告天津开发区明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彦权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孟凡强、纪雅璇,被告委托代理人高克勤、高爱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4月4日,原告车辆停放在泰丰家园28门小区车位内,由于该栋楼北侧外墙皮脱落,脱落物坠落与原告车辆发生接触,造成原告车辆多处受损。后原告在原厂定点4S店进行了定损维修,花费6705元。被告作为该小区物业服务单位,未尽到对楼体的管理、维护、修缮义务,应对楼体外墙皮脱落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现双方未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请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6705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为此,原告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物业服务合同,证明被告系泰丰家园物业服务单位,对该小区公用部位有维修、养护、管理义务;证据2、机动车行驶证,证明原告系受损车辆所有人;证据3、接警单及照片5张,证明2016年4月5日8时40分,原告家属发现车辆受损便报警,及原告车辆当时停放在泰丰家园小区车位内的情况;证据4、维修项目报价单及发票,证明原告维修受损车辆花费6705元。被告辩称,被告发现危险后,张贴了告示,拉起警戒线,只是未及时排险,同意赔偿原告2000元。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5日,被告发现泰丰家园28���7楼墙皮可能脱落,张贴了A4纸制作的“此处危险,行人车辆绕行”的告示,同时在墙根处拉起警戒线。2016年4月4日,该处墙体墙皮发生脱落,脱落物坠落与停放在该小区267号车位的原告的津N×××××号马自达牌小型轿车发生接触,造成该车多处受损。2016年4月5日8时40分,原告亲戚朱某发现原告车辆受损,遂报警。2016年5月3日,原告车辆在天津骏仁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维修完毕,花费6705元。另,2014年7月28日,被告(乙方)与天津开发区泰丰家园一期业主大会(甲方)签订《天津市住宅物业服务合同》,服务期限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第五条“乙方权利义务”条款约定,乙方“加强对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运行状况的日常检查”。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提供证据及当庭陈述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作为泰丰家园物业服务单位,其对该小区公用部位有维修、管护的义务,楼房外墙亦属于公用部位。该小区28门7楼墙皮存在脱落危险,被告仅张贴A4纸制作的“此处危险,行人车辆绕行”告示,在墙根处拉起警戒线,其所作的警示不足以引起业主注意,且未及时排险,其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因此次事故花费车辆修理费6705元,被告应予赔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天津开发区明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俊兰车辆维修费6705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承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周彦权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班丽丽附:法律释明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款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六)赔偿损失;……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