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23民初2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谢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23民初2192号原告谢某,女。委托代理人王尚彬,东平县东平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娜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 员代 秀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