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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23民初2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谢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23民初2192号原告谢某,女。委托代理人王尚彬,东平县东平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娜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 员代  秀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