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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6民初24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滑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与江百胜、安阳市利丰服装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滑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江百胜,安阳市利丰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民初2474号原告滑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滑县新区。法定代表人许业。被告江百胜,男,1970年5月2日生。被告安阳市利丰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新区。法定代表人江百胜。本院受理原告滑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诉被告江百胜、安阳市利丰服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滑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滑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滑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滑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张艳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