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21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贺新牛与马春波、杨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21执62号申请执行人:贺新牛,男。196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晋城市城区人。被执行人:马春波,男,198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沁水县龙港镇。被执行人:杨阳,女,198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沁水县龙港镇。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执行的申请人贺新牛与被执行人马春波、杨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2015)沁民初字第57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贺新牛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925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向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1、在银行无可供执行的存款;2、在沁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无工商登记;3、在晋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无车辆登记;4、在沁水县城乡和住房保障局无房屋登记。因二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晋0521执62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郭贵文执行员常飞飞执行员郑荟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程燕燕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